Notice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andong Province and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ubsidies for Supporting the Cultivation of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Institutions in Shandong Province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培育和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九条,与《暂行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的概念,在服务机构省级备案条件、补助范围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服务机构名称。根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统一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修改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
二、明确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等概念。根据我省技术转移实际,修订了服务机构的概念,同时,为便于省级备案和补助经费的认定,明确了技术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三、调整了服务机构省级备案条件。为助力初创期服务机构成长发展,支持更多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办法》取消了省级备案对服务机构成立时间、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系、办公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办法》强化了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绩的规定,由“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为“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扩大了服务机构补助范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服务机构的最新财政补助政策,《办法》将“对促成不低于5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
五、明确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确定每两年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 20 万元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六、《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