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从资源到资产的升华:《国有资产法(草案)》重塑数据要素的价值版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相对于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的核心是从一部专门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升级为一部覆盖全口径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见证数字经济正日益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
草案首次将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提出加强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数字化建设,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从“数据要素”到“数据资产”的根本性转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创新,也是顺应数字时代潮流、激活数据价值的战略布局,有着深远意义和实践作用。
笔者认为,首先需厘清核心概念的本质区别:数据要素是指能直接投入生产和服务过程、用于创造经济或社会价值的原始数据或衍生数据,侧重“可用”的属性;而数据资产则是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可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侧重“权属清晰、价值可衡量、管理可规范”的资产属性。草案的突破,正是打破了数据要素“游离于国有资产体系之外”的困境,通过立法确权、规范管理,让原本分散、无序、价值难以释放的数据,正式成为国有资产家族的重要成员,完成了从“资源”到“资产”的价值升华。
长期以来,国有数据尤其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职形成的公共数据,存在权属模糊、管理分散、责任不清等问题:部分数据被随意采集、无序使用,部分数据闲置浪费、无法发挥价值,甚至存在数据泄露、滥用导致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风险。草案精准破解这一痛点,在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加强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的管理”,在第四十一条提出“统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并加强相应的数据资产管理”,在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数据资产的管理规则,明确了国有数据资产的国家所有属性,划分了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责边界,让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源头防范了数据流失,为国有数据资产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作为新质生产力,数据资产是数字时代最具活力的新型资产,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循环利用的独特优势,其价值在于加工、分析、应用后产生的衍生价值。草案将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并非简单的“分类纳入”,而是通过规范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等全流程管理,推动国有数据资产的集约化利用和规范化流转。例如,行政事业性国有数据资产可通过合规共享,为政务服务优化、民生保障升级提供支撑,降低行政成本;企业国有数据资产可通过市场化配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有自然资源、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数据资产,可通过数字化整合,实现生态保护、金融安全、文化传播与资产增值的多元共赢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让国有数据资产从“闲置资源”转变为“增值引擎”,为国有资产总量提升、结构优化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助力实现国有资产及其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数字经济的竞争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领域,数据安全、数据主权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数据资产涵盖了国家治理、经济运行、社会民生、国防安全等多个关键领域,是国家数字竞争力的核心载体。草案将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强化国家对核心数据资源的掌控力:通过数字化管理实现国有数据资产的动态监测(第四十一条),及时发现和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安全,通过统筹各类国有数据资产的布局规划,推动核心数据向重点领域、关键行业集中,支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助力我国在全球数字竞争中占据主动。
草案对国有数据资产的立法规范,将发挥“标杆效应”,带动全社会数据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推动国有数据资产的合规流转和市场化应用,为非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提供参考,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将推动国有数据资产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类国有数据资产的互联互通。通过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的关系,推动数据资产的安全、合规、高效利用,助力构建“安全有序、开放共享、合规高效”的数据治理体系。
草案丰富了国有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将数据价值与国家发展、民生改善紧密结合起来,以立法确权筑牢根基,以规范管理激活价值,以战略布局保障安全,将为数字中国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数字支撑,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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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
本网评论员:郭广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