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质量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提高全省装备制造行业产品质量和水平,打造山东装备制造品牌,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产品领域。
凡是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装备制造产品,以及对装备产品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装备制造产品的,应当对装备制造产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四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五条 装备制造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装备制造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七条 禁止将下列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用于加工制作装备制造产品:
(一)未达到所在细分行业标准的;
(二)未获取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
(三)未达到环保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国家禁止使用的;
(六)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
第八条 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和配件用于生产制造整个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料和加工工艺。
第九条 装备制造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和配件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装备制造产品原辅材料和配件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辅材料和配件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二)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及验收结果和结论;
(三)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装备制造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销售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装备制造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对装备制造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装备制造业行业产品以及装备制造产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根据装备制造产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企业数量、所属细分领域、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可以根据装备制造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统一组织建立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公开通报。
第十八条 对装备制造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时,认真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体系是否运行规范。
第十九条 对装备制造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制造产品包括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制造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产品等装备制造领域七大类产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018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