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不要让专利问题成为阿喀琉斯之踵

时间:2019-08-08  发布者:sdszbzz 

科技媒体《DeepTech深科技》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90后创业团队发明特殊“玻璃”,实现空气成像,但产品未出即遭专利纠纷”的文章。内容是讲述一家出自中科大的初创公司东超科技的故事。两名硕士生成功研制出了空气显示面板,在获得融资准备建厂之际,公司申请的几件专利遭到不明人士无效。

这种图像浮在屏幕上方的空气显示技术在科幻电影中经常出现,但根据该公司的网站上介绍,他们在技术上有不同方案,采用具有负折射率的平板玻璃实现。

从文章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这篇的立意似乎是想强调相关的专利无效请求人是不明个人,感叹年轻人创业不容易,却遇到这种无妄之灾。产品正准备量产,核心专利却遭到无效(实际上是三件专利只有一件被无效,两件维持),显得格外悲壮。一般来说,专利被无效,而且还未走完法院的程序,专利权人不大会这样表态。遇到专利无效,最好低调处理,因为这毕竟不是什么值得宣传的事情。企业创始人都接受媒体采访,诉说创业各种艰难以及对专利被不明人士无效的感伤,有点莫名其妙。

创始人对专利知识的匮乏程度也非常让人吃惊。例如文中这样介绍:“韩东成解释,“光学平板结构”是可交互空气成像平板透镜的底层技术,而“单排多列”和“多排多列”是两种不同的技术实现方式,因为“单排多列”成本更低且结构易于加工,因此团队当时选择了这种方式,“多排多列”成本更高,也就没有做出实际的产品,这可能也是被判无效的原因。但总的来说,“多排多列”被认定无效并不会影响未来产品的生产。”

专利有没有效与产品是否实际生产无丝毫关系。笔者查看了这件专利的无效决定书,无效的原因是缺乏创造性(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无效他人专利并不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根据法律,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无效,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相反,无端地无效他人专利,不但无道德上的负担,还是一种“慈善”。行业有专利就表明占据了一定的位置,专利被清除了,相当于减少了屏障,对其他人是有利的事。

三件核心专利被无效,多半是这几件专利对行业有影响了,可能是竞争对手想采用相同的方案,但是有专利保护,所以提了无效。直接竞争对手出面作为无效请求人,可能会暴露目标,所以一般委托一个不相关的人作为无效请求人,这也是行业内常见的做法。

随着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无效与诉讼将是科创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专利问题必须一开始就要重视,否则方案一旦公开,将无法补救。笔者没有详细调查过空气显示行业的现有技术状态,所以不对这几件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作评价。根据采访内容,东超公司很重要的一件专利是题目为“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的实用新型。

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别具有两个光学面的一对玻璃窗口,以及位于两个玻璃窗口之间的两组光波导阵列,该光波导阵列由45°斜向布置的单列多排且横截面为矩形的光波导组成,两组光波导阵列相互对应部分的波导方向相互垂直

就这件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来说,划线部分的参数稍作修改,比如不是45度斜向布置,横截面不是矩形等都有可能绕过这件专利。当然范围如何还要取决于现有技术的状态以及等同侵权判定。既然这件专利是核心内容,而且对方没有无效成功,从披露的现有技术来看,创造性还不错,为何不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如果专利技术真的很有市场价值,特别是这种新兴技术,市场成熟可能是在5年或10年之后,到时候市场刚刚兴起的时候,专利就会面临过期的问题,实在太可惜了。此外,如此重要的技术,为何不再其他国家申请,相当于白白捐赠给美国、日本、韩国其他国家。如果三星在韩国制造,销售到美国和日本丝毫不受这件专利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有无专利与产品是否存在风险没有必然关系。申请再多的专利,产品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这是两回事,持有产品相关的专利,至多是能够保护自己的方案,防止他人侵权,或者在遭到诉讼时可以反诉。如果第三方持有更基础的专利,产品一旦上市,同样会遇到诉讼,甚至导致生产停摆。

作为初创的科技企业,不大可能建立起完备的专利管理流程,但至少要做到两点:第一,保护好自己的技术方案,确保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能够覆盖自己的产品与技术,专利能尽可能布局到相应的市场,在国际市场有潜力的,一定要进入相应的国家,而不能只在中国申请。否则一旦专利公开后,出现问题便无法补救。第二,要明白自己产品的风险在哪里?在研发和投产之前做好风险的排查,明白基础专利与核心专利在哪里?自己的风险有多大?如果等到产品上市或者公司上市时遇到专利诉讼就会很被动。

总之,在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环境下,科创企业不重视专利,专利问题迟早会成为企业的阿喀琉斯之踵。这一点科创企业需要学习下乔布斯,1976年乔布斯在获得第一批50部电脑的订单后,甚至出售自己的贵重物品筹款,连生产的零件都买不起,不得不赊账。可是就在财务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创始人乔布斯和沃兹涅克却花大价钱申请了专利,这也是苹果公司的第一件专利,专利的名称为“用于视频显示的微型计算机”,申请时间为1977年4月11日(这时候美国还是先发明制)。而且这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申请,包括日本、英国、香港、马来西亚等。这时候正是苹果资金紧张的时候,公司缺乏资金来源。乔布斯最后遇到麦克·马库拉,麦克·马库拉同意注资9.2万美元并和乔布斯联合签署了25万美元的银行贷款。然而在资金如此紧张的情况下,苹果却在第一件专利布局上花了大价钱,请BlakelySokoloff Taylor & Zafman事务所撰写专利,同时进入了多个国家。我们无法估计苹果公司第一件专利到底花了多少钱,但从进入的国家的推算,算上汇率的影响,当时至少也要上万美元级别,要知道苹果公司当时总共才筹款30万美元,还需要买零件、生产、销售等各种费用,却在专利上花了这么多现金,可见对专利的重视。

文章来源:本文系佑斌授权世界经理人发布,并经世界经理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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